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9號
- 原告
- 鉅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峻源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萬843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