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3號
- 原告
- 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 送達代收人
- 陳建道
- 被告
- 飛樂數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吉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0年度司促字第50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267,9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3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5,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5,87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含附屬文件影本)逕送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