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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告
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送達代收人
陳建道
被告
飛樂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吉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0年度司促字第50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267,9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3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5,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5,87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含附屬文件影本)逕送被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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