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7號原 告 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碩伯 被 告 龍泰布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5,117 元,應繳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