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7號
- 原告
- 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碩伯
- 被告
- 龍泰布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郁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5,117 元,應繳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