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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陳宗賢
  • 法定代理人
    吳錦乾、劉啟賢

  • 原告
    上越精密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翔勝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上越精密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乾 被   告 翔勝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賢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8,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5,7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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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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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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