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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告
上越精密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乾
被告
翔勝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賢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8,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5,7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須繳納之裁

判費為新臺幣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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