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6號
- 原告
- 上越精密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錦乾
- 被告
- 翔勝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啟賢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8,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5,7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須繳納之裁
判費為新臺幣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