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上越精密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乾 被 告 翔勝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賢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8,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5,7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