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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告
帝思視覺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庭宏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高進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6,32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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