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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8號

返還押標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告
弘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圭

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公司台中發電廠間返還押標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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