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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告
豐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錦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晉謄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晉謄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晉謄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萬488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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