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日亞丹下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丹下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拿大商睿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1,327元,應繳裁判費35,254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5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