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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告
日亞丹下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丹下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拿大商睿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1,327元,應繳裁判費35,2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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