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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戴博誠
  • 法定代理人
    丹下諭

  • 原告
    日亞丹下通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日亞丹下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丹下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拿大商睿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1,327元,應繳裁判費35,254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5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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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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