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71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告
許蕙瑛
原告
王秀玲
原告
胡中裕
上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靜怡
被告
興三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許蕙瑛、王秀玲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原告胡中裕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既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而本件原告等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利益尚無從計算,故本件原告等3 人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 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果可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3 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各」應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