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99號
- 原告
- 生旺白鐵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廖秀雪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樺不銹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