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02號原 告 北山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彥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展營造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0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0,6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