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2號
- 原告
- 金永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1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1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