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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3號

原告
好香飲食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清木
訴訟代理人
盧基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8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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