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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林筱涵
  • 法定代理人
    王貞傑

  • 原告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45號原   告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0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076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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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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