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45號原 告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0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076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