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5號
- 原告
- 張詠喨
- 被告
- 樂山齋七巧餐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闞興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山齋七巧餐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1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