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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6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告
比美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晨聿
被告
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被告
貴築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哲
被告
晶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63,7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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