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68號原 告 比美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晨聿 被 告 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被 告 貴築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哲 被 告 晶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63,7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