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赫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安富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84,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55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