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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7號

原告
赫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安富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84,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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