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奇雅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璟亮 原告請求被告良機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4,32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