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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8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告
仟順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文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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