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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0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告
香港商華隆瑞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應麗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拿大商睿飛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049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144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並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正本、繕本

各一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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