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06號原 告 香港商華隆瑞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應麗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拿大商睿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0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144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並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正本、繕本 各一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