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06號
- 原告
- 香港商華隆瑞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應麗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拿大商睿飛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049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144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並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正本、繕本
各一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