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錡烈 原告請求被告昇洲通運公司賠償損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影本,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3,334元,原告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及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影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