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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6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告
黃金碧即宇雄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52,85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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