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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莊嘉蕙

  • 原告
    徐振發
  • 被告
    久川企業社即陳培森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89號原   告 徐振發 被   告 久川企業社即陳培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0,0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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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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