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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8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告
徐振發
被告
久川企業社即陳培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0,0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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