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原 告 楊昇龍 被 告 李志峯 被 告 源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2,396,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