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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25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告
曾文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益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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