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25號
- 原告
- 曾文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益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2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益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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