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 告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根德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川興業有限公司、陳美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8,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