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57號
- 原告
- 椰林纖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勝傑
原告因請求被告成圃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8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