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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1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17號

原告
群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源清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15,04

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4,8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4,3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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