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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21號

原告
紀瑞源即永鈞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貴築建設實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9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11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

費21,9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48

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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