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21號 原 告 紀瑞源即永鈞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貴築建設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9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1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 費21,9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4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