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21號
- 原告
- 紀瑞源即永鈞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貴築建設實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9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11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
費21,9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48
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