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59號 原 告 紀瑞源即永鈞工程行(原名:黑人工程行) 被 告 台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棟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9,153元,應繳裁判費11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54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