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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59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健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柏樹
號1樓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達康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059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39,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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