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81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奕達
- 法定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廖健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啟水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08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39,6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不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