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何奕達、廖健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奕達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健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啟水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081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39,6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不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