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91號
- 原告
- 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碩柏
- 被告
- 龍泰布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郁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是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得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8日以100年度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不足之裁判費用,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