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2號 原 告 跳蚤本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秀英 被 告 林麗春 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