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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9號

原告
陸達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世鴻
被告
楊博翔即楊博翔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10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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