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佳晉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秋雄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鑫鑫製冰行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不服
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2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