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06號 原 告 蘇有富即臺豐鐵工廠 被 告 中科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除原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下 同)500元外,尚有裁判費30,299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 國100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