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73號
- 原告
- 建台門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 被告
- 紅樹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華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