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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91號

侵害商標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91號

原告
心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廷榜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蔡碩毅
被告
葉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為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明定。又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亦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所明文。是以,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應以無管轄權移送智慧財產法院,較符我國成立智慧財產法院之妥適處理智慧財產案件目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取得註冊號數00000000、註冊日期、註冊公告日期、如起訴狀所載之註冊商標、商標名稱、專用期限、專用商品及指定使用類別(網路拍賣、網路購物等)之商標及其圖樣,目前至2018年1月15日均在專用期限內。然被告竟於網站以「yes3c」、「my yes3c」表彰其商品及服務,又使用「yes3c」、「myyes 3c」等字樣於產品包裝上,顯然極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且被告使用上開文字所販售之電腦週邊產品與原告所販售之指定商品亦為同一商品。爰依商標法第29條第2項第1款、第3款、第61條第2項、第62條及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第30條等規定,請求被告不得使用上開文字於其所販售之商品包裝、不得使用於廣告文宣、網站或其他媒體,並應將上開文字除去等語。經查,原告係主張其商標權遭侵害,請求被告除去其侵害,屬智慧財產事件,且被告於本院100年6月14日庭訊時,亦不同意由本院管轄而請求移轉至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有卷附調查筆錄可參,故兩造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從而,本件依法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優先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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