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59號
- 原告
- 林益全
- 被告
- 謝奉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曾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100年6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上開裁定於同年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至原告雖於100年5月31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99年3月11日以100年度救字第6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0年7月1日寄存送達原告,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該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於同年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因該駁回訴訟救助裁定未據抗告已告確定,有本院上開訴訟救助事件卷證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