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4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43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麗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富山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祐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順如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公司名稱應由「麗翔興業有限公司」更正為「麗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18年度聲字第307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643號民事判決上原告公司名稱誤繕為「麗翔興業有限公司」,爰依法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公司名稱均記載為「麗翔興業有限公司」,核與原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記載之「麗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不符,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記載之原告公司名稱顯然有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將原告公司名稱由「麗翔興業有限公司」更正為「麗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