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43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麗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富山
- 訴訟代理人
- 蔣文正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祐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順如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顯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公司名稱應由「麗翔興業有限公司」更正為「麗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18年度聲字第307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643號民事判決上原告公司名稱誤繕為「麗翔興業有限公司」,爰依法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公司名稱均記載為「麗翔興業有限公司」,核與原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記載之「麗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不符,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記載之原告公司名稱顯然有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將原告公司名稱由「麗翔興業有限公司」更正為「麗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