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65號 原 告 王進傑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被 告 鄭永朋 被 告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錡烈 訴訟代理人 蔡正德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6月27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