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1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昇龍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志峯、源記交通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7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9,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