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9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96號

原告
浩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聰議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被告
汎米羅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中原告「浩筌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浩筌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