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43號原 告 赫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榮 訴訟代理人 羅大業 廖健智 律師 複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陳政宏 律師 被 告 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仁 被 告 寶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 陳志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期獎金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01年8月2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宣示 判決,延展至民國101年8月31日下午2時25分整,在本院第22法 庭宣示判決。 理 由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定民國101年8月2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宣示判決,因遇颱風之重大事故,經臺中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法延展至101年8月31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院第22法庭宣示判決。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