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戴博誠
- 法定代理人賴俊銘、嚴凱泰
- 原告林明國
- 被告信賴管理顧問公司法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昭興、林君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64號 原 告 林明國 李素招 被 告 信賴管理顧問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銘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權峰 被 告 張昭興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林君彥 黃競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4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1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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