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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戴博誠
  • 法定代理人
    賴俊銘、嚴凱泰

  • 原告
    林明國
  • 被告
    信賴管理顧問公司法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昭興林君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64號 原   告 林明國 李素招 被   告 信賴管理顧問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銘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權峰 被   告 張昭興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林君彥 黃競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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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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