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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95號

上訴人
合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之2
法定代理人
曾茂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5,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0,4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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