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簽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蔡建興
- 被告黃陳富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陳富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簽名或蓋章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件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第1項、第77之16條第1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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