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39號
- 原告
-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劉邦裕
- 訴訟代理人
- 張豐守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莉鴦律師
- 被告
- 洪百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洪其華
- 即清算人
- 葉民昌
- 即清算人
- 洪書昀
- 被告
- 開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効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7 月16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具狀陳明下列事項,逕將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送達對造(被告洪百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寄送公司址及3 位清算人住址;被告開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寄法定代理人地址):
㈠請提出臺中市○○區○○段140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謄本。
㈡請說明上開1401地號土地與本件之關係。